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员工是否应发加班费
在我们公司中层干部、司机、业务员都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但是多年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司机都是发放加班费的(中层干部只要生产上班,惯例都要值班,司机就更不用说了,生产上班就要发车),但昨天遇到一个小难题,日本董事长提出,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主要指中层干部)不应发放加班费,即使发放也不能叫加班费,而应叫奖金(他的深层意思是想降低支出)。 我详细查了一些文件和解释: 第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第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休息、转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的规定,按工资3倍标准计算加班费,充分保障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的问题是: 1、虽然公司文件中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实际工作时间与定时工作制一样,在业余时间(指平时、周未,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仍加班的中层干部,是否应发加班费? 2、如果不应发放加班费,中层干部的权益如何维护? 公司文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等于就应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各地的情况来看,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一般是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方可执行,否则发生争议时,仍会按标准工时制度处理。如果公司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合法的,那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符合相关法规,那么这些员工仍可要求按标准工时制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同意楼上说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责任制)如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后,员工在周末发生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法定节假日仍然要按照3倍加班工资支付。其实对于该部分员工非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况,可以适当使用调休来平衡。 回复 2楼 改头换面 的帖子
原来如此 1、一般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须经过当地相关劳动监管部门的审批,而非自己公司说实行就实行。
2、“不定时”不代表“不限时”,其工作时间总额是有要求的。一个计算周期内总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工作,同样要支付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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