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群友提问:一个工程项目,签订合同期限为该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之日,
如果这个项目结束了,又重新开始一个项目,
还用此人,再签订同样的劳动合同的话,是否算作2次劳动合同?
如果有第三次呢?是否就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期待家人们解答!
应该是的哦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类似于伊人提的这个问题,一般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事实如此,个人认为,可以不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条约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题中的情况,属于第三种劳动合同模式。注意,规定中,连续签订两次要签无固定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它~~此人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受这个约束的影响,看其他几项约束的情况~~ 同意楼上观点,但是在现实中,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作用越来越没有太大区别(起码对我们企业来讲 ,实际情况如此),无论是企业提出解除还是员工提出解除,两者已无区别,只是少了几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手续而已。 小僧个人见解,不算默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因详见三楼{:4_102:}{:4_102:} 不算,原因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互不隶属;所以不能把这种情况当成"固定期劳动合同"看待;
2.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这类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劳动合同是以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日,作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劳动者完成该项工作之日,作为其期限终止之日,因此,存在变更、解除、中止(双方协议暂停履行)或终止,但不存在续签问题。
在房屋拆迁、城市建设领域,承办拆迁、建设工作的单位为了完成一定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垃圾清运等事项,以及一些季节性、临时性的事情,可以签订一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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