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11-12 17:33:25

社会保险争议

深圳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与员工A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A被派往浙江杭州工作。

根据深圳社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深圳给员工A办理养老、工伤、医疗三种保险,但由于员工A长期在杭州工作,因此公司委托某个体户为员工A在杭州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杭州地区个体户只能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三种险。

2010年7月,员工A以公司未给其参加医疗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讨论:
1、员工A应该在哪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若员工A在杭州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给其参加医疗保卫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是否会得到支持?

3、杭州地区对于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如何解释的?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未缴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反过来理解,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未提出要求,而是直接提出解险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就不会得到仲裁的支持。这个理解是否正确?
本帖最后由 改头换面 于 2010-11-12 17:37 编辑

hogan_bj 发表于 2010-11-12 18:07:29

1、应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动关系双方是在深圳建立的劳动关系,我觉得杭州地区的相关机构是不会受理仲裁申请;
3、我不清楚杭州的解释,个人感觉,对于这种情况,国家的规定就已经很明确了。
4、你的意思是劳动者未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个人觉得仲裁机构会支持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的。因为劳动者是否提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是能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出现争议,一般就会受理。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拍砖~呵呵

一路向南 发表于 2010-11-12 20:29:46

楼上的有道理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11-13 17:15:36

呵呵~~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知道异地上社保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劳动者其实也只能要社保待遇差的损失。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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