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咖 发表于 2010-11-13 04:27:33

私密过客 发表于 2010-11-13 07:59:59

抢位,沙发.

可吟儿 发表于 2010-11-13 08:46:28

没有,{:4_102:}

五自斋主人 发表于 2010-11-13 10:10:33

1、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自然大于企业内部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对培训服务期限有相关的规定,其它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合同期满,可以终止。

紫紫2010 发表于 2010-11-13 10:20:49

1、先回答第2个问题
       对于案例中的内容有一点疑问:“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
       张某是否向饭店提交了书面的辞职?如果是书面的,张某可以与饭店解除劳动合同。

2、回到第1个问题
       《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于张某没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可以看成是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但两者相冲突时,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这个问题可以看作国法与家法的关系,国法肯定是大于家法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就本案例内容来看,饭店并对张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不能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案例内容,劳动者既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也无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张某承担违约金。
       因此,饭店要求张某进行经济赔偿是不合理的。

yiyi907 发表于 2010-11-13 10:27:00

支持5楼的意见,学习了

小楼夜雨听风影 发表于 2010-11-17 17:23:49

这个事情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的事情哦?
还有合同有没有约定服务年限及对应的赔偿条款?

英图传媒 发表于 2010-11-23 14:53:50

不合法。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又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是不允许延长服务年限的。

Soヽ 沫沫 发表于 2010-11-25 10:49:23

支持5楼

sunglowhrd 发表于 2010-11-25 15:05:41

支持5楼,说得很有道理。
饭店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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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转载)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