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期满,可以终止。 1、先回答第2个问题
对于案例中的内容有一点疑问:“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
张某是否向饭店提交了书面的辞职?如果是书面的,张某可以与饭店解除劳动合同。
2、回到第1个问题
《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于张某没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可以看成是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但两者相冲突时,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这个问题可以看作国法与家法的关系,国法肯定是大于家法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就本案例内容来看,饭店并对张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不能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案例内容,劳动者既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也无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张某承担违约金。
因此,饭店要求张某进行经济赔偿是不合理的。
支持5楼的意见,学习了 这个事情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的事情哦?
还有合同有没有约定服务年限及对应的赔偿条款? 不合法。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又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是不允许延长服务年限的。 支持5楼 支持5楼,说得很有道理。
饭店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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