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问题大神能回答下吗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为什么很多人在提到劳动时间的时候都是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难道是其他地方还有什么规定,求教{:4_103:}
见11月11日安爸的那个教学帖子
请问楼主44小时的规定是哪里的?{:4_74:} 回复 2楼 y2691691 的帖子
劳动法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帖最后由 残夜听雨 于 2010-11-14 17:32 编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325
【实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回复 4楼 y2691691 的帖子
谢啦 我去找找看这个法律说明 有人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 但没有找到奇怪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本帖最后由 残夜听雨 于 2010-11-14 18:07 编辑
一、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还是40小时?
蹲蹲(李中秋,系上海市知名HR主管):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的规定。”
《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新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TOHEY(吕军,系苏州市知名HR主管):
蹲蹲说得很好,我补充一些: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故,1997年5月1日前,企业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可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但是1997年5月1日后,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劳动法》出台的时机正好是实行每周工作六日过渡到每周工作五日的转折点,所以规定了每周工作44小时,但随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马上做了修订。
安安的爸爸:
该问题问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的内容,蹲蹲和TOHEY说的都很对。因为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劳动基准会有所变化,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也在不段的发展和提高。因此,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基准。
楼主所说的问题属于法条竞合问题,应当以8小时、40小时为准。 回复 7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当我在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除第三级以上(包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岗位,在不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前提下,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可以被忽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可以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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