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接到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不签字是否可以开除?
1,我公司发给员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后,个别员工赖皮,不肯签字,如过了三天,仍不办理手续,我是否可以直接开除他?2,给员工发出不合格通知,不用签字是否合法?
单位要充分证明他试用期不符合,能够拿出证明的,就可以以这点来解除,不需要他签字。
只需要单位出具解除的书面证明给他就行。 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问题的关键。
至于是否签字,倒是次要的。 你们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哪些 如果有两们以上的同事书面证明公司确实有通知到本人试用不合格一事,不知道是否可行?我们公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根据我公司现在操作的方法我提点供大家帮助指导:
1、现我们自己是建立一个员工试用期的跟踪周报表;
2、每周与部门确认这些的工作状态;(一旦部门前期反馈较好,但后期又嫌这嫌那的,主要责任由用人部门承担法律风险后的责任)
3、两个月后部门必须给予答复是否继续留用;(确保新员工有较好肯定,更好地继续工作)
4、部门必须与试用期员工签订绩效合约;(明确工作项目及考核标准,未达到或者是未完成就是不胜任的证据,因为绩效考评表员工必须签字);
5、确定部门准备不继续留用,我们给予员工个10天的时间另寻他路,然后通知员工解除合同。(这样新员工不会很盲目的失去工作后不知道所措导致对公司的意见,影响公司的品牌建设)
以上做法不知道楼主是否有更好的意见,或者其他前辈有更好的请多指教。 我们一般是口头通知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然后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如果对方不签收,就同时用电子邮件发到他入职时所提供的邮箱里。从未出现过赖着不走的。再是楼主用开除这样的字眼太敏感吧?解除合同已经很重了。开除容易引起纠纷。 这招聘的是什么层次的新员工,还有赖着不走的?楼上朋友的都说了,签字与否不重要。如果真要引起劳动争议,企业要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试用期证明其不胜任岗位的证据。 我和楼上几位的观点基本一致:
签字与否不重要,用人单位需要保留证明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例如各种考核表,以及已将不合格通知送达该人的证据(如人证等),这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使存在应诉风险,也会占上风。 我们也碰到这样的事情,在试用期内举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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