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gan_bj 发表于 2010-11-17 08:11:23

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是否合法?

1、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甲方所付给乙方工资薪酬已包含乙方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直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由于项目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岗位薪资已经考虑加班因素,加班费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ps.每月考勤20号是最后一天,约定月底什么时候发工资比较合适?谢谢~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1-17 08:24:42

这样是不合法的。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11-17 09:05:10

建议社保缴纳还是体现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争议,用人单位必然处于下风;第二点,加班费也要按照规定支付;否则,加班费的标准和支付依据也都容易引发争议。

至于工资发放日期,这个每月特殊规定吧,每月发放一次,做到不拖延就好了。

TOHEY 发表于 2010-11-17 09:14:09

这两条都是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会被认同。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属地已经不再重要,全国统筹及全国转移将成为现实,要求劳动者在户籍自主地缴纳而不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被认可的几率非常小;
    如果一定要这么做,那么必须要请劳动者在缴纳后,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由于显示的是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纳,不能证明是用人单位履行了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被追讨社保费的风险还是存在;
2、 综合计算制的情况下,在能够调节的范围内,尽量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合理安排出勤,这样才是降低加班费的方法。

胖子郭四 发表于 2010-11-17 09:37:46

实际操作中,只要员工认为可行,比如工资远远高于期望工资等,就可执行,但是一旦劳动纠纷,单位必然付出代价。

hogan_bj 发表于 2010-11-17 09:43:48

回复 4楼 TOHEY 的帖子


    谢谢,其实我们是单位临时在施工所在地成立的项目部,项目临时招聘的人员(一般都是社会人员,没有档案,户口在原籍,等等)缴纳保险费方面确实不好操作(即使在项目所在地上了,社会保险业没法儿跟原来的续接,或者以前根本就没有),而且只能跟他们签订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一结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我想,这是所有类似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ps.项目部不是法人,可能还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条件。

hogan_bj 发表于 2010-11-17 09:45:55

回复 5楼 胖子郭四 的帖子


    是啊,这种东西就怕他们翻脸闹。其实,给他们的工资还是挺高的。经理跟他们谈的时候就说什么都包括。悲剧的是,法律不认啊。。。

影子44 发表于 2010-11-17 10:48:26

这可是有点麻烦了。

kenny1977 发表于 2010-11-17 11:37:54

1.如果问及合法,那是一定不合法的.法律上规定的工资包括了六块,社保不属于这六块里面的内容.实际很多灵活性较大的企业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着手:
A.将社保委托给劳务公司办理,就像前程无忧,在全国大中城市都能帮公司各地人员交社保;
B.统一在公司总部交,对自己已在户口所在地缴纳的,可能叫对方提供社保号,并写一份<拒保申请书>,可以将社保当成福利发到其工资卡上,但要单独列出.记得一定要确定对方社保号才行,有自行交社保才行.
2.综合计时工作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一周至少休一天,每天最多加班三小时.超过综合计时数,同样要计加班费的.

带壳的花生 发表于 2010-11-17 14:40:49

回复 6楼 hogan_bj 的帖子


    区域版主基本上说清楚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质,Kenny1977也说清楚了可操作办法。至于合同签订,公司总部可以委托当地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将劳动合同签订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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