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和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和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试用期当时是定了3个月,但公司没有把合同盖章发回给我,现在公司要求我签订延长试用期协议,把试用期变为6个月,我被迫签了字。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告公司违法?如果公司在6个月内炒掉我,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告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呢? 延长试用期必须要有充分理由的,如果没理由延长,员工可以拒绝;劳动合同必须给员工一份,否则违法 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延长你的试用期? 如果你是做人資的都碰到這樣問題,你還是離開公司算了,順便公布下你公司,免得以后還有人上當。 1、为何延长你的试用期?2、公司是否可以举证证明给你了一份劳动合同?
3、公司以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否能够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争议最讲究的是是否能够举证。
做人资的,如果闹到要向东家要经济补偿金,我认为是一种悲哀
不单是公司的悲哀,更是自己的悲哀。
如果下一家公司进行背景调查之后,还敢录用你吗? 我也先建议从身上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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