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关于年休假的仲裁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张三,2002年6月大学毕业后入职A公司,2009年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 2009年3月因病(非职业病)住院,经过1年多的疗养,于2010年4月康复。 2010年6月入职B公司任区域销售经理,固定工资为3000元/月,提成工资为销售额的1%。 2010年10月份,张三因个人原因向B公司提出离职,并于10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 2010年11月15日,张三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其年假工资,并就拖欠年假工资要求赔偿。B公司不同意。 双方理由如下: 张三:本人2002年6月份即开始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远远超过1年,且在A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6年,按照《职工带薪年假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本人可以享受年假。 B公司:张三2009年1月-2010年5月都在休假。年休假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享受休假的权利,张三既然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内都在休假,不应该再重复享受休假。 问题: 1、你认为张三应该获得年休假补偿和相应赔偿吗? 2、如果应该,张三应该获得多少金额的补偿款和多少金额的赔偿款? 本帖最后由 y2691691 于 2010-11-24 16:29 编辑怎么没有懂啊? 1、张三的住院医疗是非在职,在2010年6月入职后并未请假,10月底离职,应享受年假2天。
2、年假工资补发3000/21.75*3*2=827.59元,裁决后支付,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相关条文:《职工带薪年休假调理》第三条和第四条。
本帖最后由 wangjianhr 于 2010-11-24 16:38 编辑
1、基数首先根据合同,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地区不同的规定,但浮动工工资但未明确约定金额的奖金不作为计算假期工资的基数。
2、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但企业还不支付的情况下,才有赔偿金。
3、张三的病假在失业情况下,而不是在职状态。 应当有年假,入B公司前已经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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