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gtianying 发表于 2010-11-29 12:19:51

关于员工在不同公司间的调动

      现有员工A从集团甲公司调动乙公司,甲乙都是独立核算。调动后仍属相同岗位,但薪酬模式不同。其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对企业最有利。需要注意什么?

方外之舟 发表于 2010-11-29 13:21:34

请楼下专家回答
建议
薪酬就高不就低

lucky236 发表于 2010-11-29 14:25:02

劳动合同变更

逆流北上 发表于 2010-11-29 15:06:46

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如果员工同意,则有两种处理方法:

1. 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员工将甲公司的工龄带到乙公司,将来如果发生员工非主动辞职时,赔偿年限将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也包含在内。(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将来员工是主动辞职,公司就不仅不需要赔偿员工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也不需要赔偿员工在甲公司那部分工作年限的赔偿金)

2. 如果员工不同意工龄继续,因为是公司原因导致的员工调职,所以公司需要对员工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按每年一个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要有书面协商的证据)。支付补偿金后,员工于甲公司就可以说没什么关系了,就可以当作是重新入职乙公司,如果将来员工在乙公司非主动辞职,公司在给予经济补偿金时,就只考虑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就可以了。

以上两种具体怎样实施对企业有利,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首先以员工意愿为主(因为是合同变更,员工可以拒绝的,HR要时刻牢记,和谐压倒一切,千万别把员工惹毛了)
员工怎样选择其实是看哪种对自己有利,如果你们单位对工龄有补贴,就是说工龄的长短对员工薪酬或者其他方面有影响的话,就容易说服员工选择继续工龄,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免于支付一笔补偿金。
2.当然公司也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引导员工:
  例如,要考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虽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能短时间内对企业不利,但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员工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会缩短,这样可以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

   另,对于一些绩效差,态度差的员工(企业早就想清退的),不要吝惜一点经济补偿金,还不如趁此机会,用这个员工比较容易接受的理由和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就依据第四十条单方面解除也是可取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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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工资标准,公司和员工协商OK,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满足同工同酬的条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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