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试用期内离职为了减少公司损失,也会等到公司找到合适的人来交接之后才离开;
有些人为了尽快到新公司上岗就会强烈要求能赶紧交接离开,有的时候老板想开一点,不要为了一点点利益,而让对方失去新的工作,让对方恨自己一辈子。。。
当然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很重要 我们公司现在是相反的,目前提前一个月交辞职单给公司,公司总是不与审批,一个月走不了。请教大家有没有好的办法了。上面提到的下一个单位需要离职证明,目前我们这个城市基本上不需要。 HR真的很难做呀 大多数都会碰上这样的问题的. 回复 6楼 帝联Roy 的帖子
专家啊,呵呵。 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将辞职信息告知企业,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在劳动者看来是解除权,在企业看来是预先知晓权(自认为),为企业及时筹划人员补充给予时间。我在对此类事件进行操作时,实在接受员工递交辞职申请的同时向其书面告知《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的要求,并且申明在30天内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离职,按照旷工处理的要求。(此规定,单位内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辞职与旷工的区分要点在于是否请假和办理了交接手续。不辞而别等于旷工。企业按照员工存在过错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员工递交辞职信,首先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表明知晓这件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接收员工辞职信的同时让其在《辞职告知书》上签字。完备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手续。 回复 6楼 帝联Roy 的帖子
再说几句
其实这个问题每家企业都会遇到,当然员工如果配合,企业就不至于很被动。
但从另一个方面考虑,设置这个提前辞职时间就是为了交接工作,且不是每个岗位都需要交接30天的,如果员工能交接好工作,企业也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员工留30天才走。且员工一旦决定了离职,其实工作效率就已经大打折扣了,如果工作已经交接好了,让员工提前离开其实也不是件坏事。
遇到这样的问题,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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