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意时淡然 发表于 2010-12-1 11:33:15

第二次入职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某员工09年2月入职,第一次签订的是一年期合同,至2010年2月合同期满,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期满。
但在2010年10月该员工离职。同年11月该员工又重新入职。现有几个疑虑:
1。如果再签合同的话,该员工就属于第三次签劳动合同的,该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老板是不会同意的。
2。于2010年2月续签的合是否依旧生效?
3。有何规避的措施?

带壳的花生 发表于 2010-12-1 11:44:26

1、劳动合同法里续签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里明确提到“连续”签订。因此该员工不符合无固定期合同。
2、旧合同一经解除,即无效。

difia 发表于 2010-12-2 10:34:48

重新签定,以前的已经终止就是作废了,无效的

yuweicao 发表于 2010-12-2 17:33:49

  是哦 ,还没遇到过,学习

驴游祺摄 发表于 2011-2-8 13:01:52

多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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