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入职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某员工09年2月入职,第一次签订的是一年期合同,至2010年2月合同期满,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期满。但在2010年10月该员工离职。同年11月该员工又重新入职。现有几个疑虑:
1。如果再签合同的话,该员工就属于第三次签劳动合同的,该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老板是不会同意的。
2。于2010年2月续签的合是否依旧生效?
3。有何规避的措施?
1、劳动合同法里续签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里明确提到“连续”签订。因此该员工不符合无固定期合同。
2、旧合同一经解除,即无效。 重新签定,以前的已经终止就是作废了,无效的 是哦 ,还没遇到过,学习 多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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