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咖 发表于 2010-12-1 16:56:30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12-1 17:15:31

1、在北京,有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将要支付代通知金。其他地方,暂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这边的仲裁,明确说:不用。 --- 至于没明确的要不要,我认为不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44条。当然,这个不需要,是不需要提前30天,而不是不需要提前.....注意......
2、供参考:提前以询问续签通知书形式,书面询问员工是否愿意在维持原合同待遇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并指定员工填写签字回交时间,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 --- 员工想,你想,就签吧;你想,员工不想,那你也有证据证明是公司维持原待遇情况下要求续签,员工不愿意;你不想,员工不想,那就好办;员工想,你不想,那也没什么,直接搭上问题3,没问题,给经济补偿金就是了。至于代通知金,北京要,其他地方仲裁一般不支持。

司马弓钦 发表于 2010-12-1 21:42:27

完善程序很关键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0-12-2 09:01:34

回复 12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对,我也跟你的想法一样,只是到时候我反悔不想跟他续签了,这个节点上怕有问题,所以一直在困惑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0-12-2 09:05:28

回复 10楼 氢天 的帖子


    “当然这里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第二次表示不续约的效力是否能够使第一次表示续约的效力时失效” 就是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惑,所以想咨询各位大侠们。

s80s1b27 发表于 2010-12-20 15:30:40

江苏是规定到期前30天要通知职工是否要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四眼版主的办法倒是不错,但如果职工问,我要看单位的态度再说,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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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