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不发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公司近段时间经营状况不佳,定于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近几月总是迟迟晚发,10月份的工资至今未发,请问这样的状况员工主动离职有补偿吗?公司在上海徐家汇!请各位前辈指教。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所以 ,这个补偿是可以有的。离职原因要注明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这种延迟发薪的现象,员工也拿它没办法,它又不是不发 按照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
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回复 2楼 在路上的苦行僧 的帖子
赞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确定:当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拖欠工资到底多久才算是“未及时”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司法实践中,拖延工资从一天到数月都算拖欠工资,当然也有公司拖延支付5、6天也不算拖延支付工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调查公司拖延支付工资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故意、恶意”拖延支付。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2-2 1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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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么说的话,我们公司每一位离职的员工都能拿到补偿金了?哈哈 我们从9月26号到目前的工资都还没发呢哈哈 不是业绩不好的问题, 是公司不发! 回复 7楼 梦想已非 的帖子
大的劳法规定,肯定是如此,具体可以参照阁下楼上的细节。小僧要是你公司的,肯定是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在离职申请原因内如果写清楚是由于企业欠薪不发,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支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由企业支付的标的。
当然,如果是比较注重目前的工作职位,最好先和企业进行沟通,期待企业能够按时进行支付。 建议写离职通知吧,因公司拖欠本人工资,所以本人提出离职写上日期,由部门领导签字.办交接要由公司接收人签字,写上日期.最好都留下个复印件什么的,呵呵.能给自己多留点证据尽量留.
建议还是先找公司沟通好,能解决就解决,解决不了再去仲裁吧,毕竟一般都想好合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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