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这是一个正在发生的案例:我们公司A收购了另外一家公司B,由B转过来的员工全部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到期日为原来在B公司履行合同时的到期日。例如,原来在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2007/9/1-2010/8/31日。转到A公司后,签订的合同为2010-5/1-2010/8/31。等到2010年8月31日,需要重新与该员工续签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还是固定期限呢?
具备与否,等高人来说,但是首先,员工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也不必要准备哦 固定期限,因為你公司是另一個法人代表,下次只能算作第二次簽訂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楼主的陈述,看不出员工目前有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问题出现在,员工签订第一次期限的主题是B公司,现在B公司已经被我们收购了,等于签订的主体就变成A公司。所以,合同的主体就全部转成A公司。
现在有部分员工的合同到期了,等于A公司需要重新签订,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还是固定期限呢? 楼主没有把情况说清楚。如果员工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加上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满十年,或者是在08年1月1日期在B公司已经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那么当该员工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就符合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