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理赔培训费,户口档案服务费合理否?求指教!
公司人才流动很大,我们一般都会招应届毕业生。他们都有一个星期的入职培训,脱岗培训,培训有关公司历史,文化,产品,职场礼仪等,还有户外拓展的,包午餐,当中还有party。我们公司是可以接受户口和档案的。我们与这些培训过的员工和转户口档案来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签3年,约定3年内如果辞职的,要赔给公司5000元培训费,5000元有关户口档案调入手续费,这笔赔偿金逐年递减,精确到月,这样合法不?够不够严密?他们有没有权不签?要是签了他们怎样可以破解免赔偿金?通过什么途径?求高人指点!谢谢! 你这个培训费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培训费,想留人的话,其实早被有效解决了。呵呵·~·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楼主可对照看,问题有两点:
1、试用期的入职培训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
2、培训的费用确认
所以,楼主的约定没有效力。
眼下很多企业都用这样的方式约束刚毕业的学生,其实这哪是留人之策呀!领教了。 员工培训费是培训费。"户口档案服务费"是一个什么东西?但肯定不能像培训费一样签赔偿协议的。
郑重提醒一下,员工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和产生的培训费用风险很大。专业技能等核心培训最好过试用期后再做。 呵呵~~办法已经有了,只是你没有用对。这个问题其实早就解决了。 档案等关系调入手续费?不太了解这里,5000元是不是存在敲诈的嫌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公司约定违约金的这种做法是符合要求,而且将赔偿金逐年递减精确到月非常详细。
但是提醒一点:万一将来有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求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同时企业必须出具证明,证明以前的培训确实花了这么多钱,确实需要这么多费用。所以在培训一开始,就要有收集证据的这种意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院方认同的是证据,胜于空口无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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