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冲裁
我单位今年6月15日招进一名国际贸易人员,9月6日公司股东发生分歧,散伙了。9月6日至10月3日公司都休息。但是这名国际贸易人员偶尔还是来上班。10月9日通知她结算工资。现她到劳动冲裁起诉我单位没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6月15日至10月9日双倍工资及没提前通知离职支付一个月劳动补偿金及说我们没有按协议支付工资,需要每月支付200元差额。那时是我跟她谈的工资,我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1800元。第二个月就一直按1800给她发的,但是她一直要求要2000。各位朋友,你们说这双倍工资我单位应该支付吗?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支持双倍工资的仲裁。
约定试图用期3个月,到10月9日已满。你这里面除她要求的每月200元差额意外,建议都尽量满足。冲裁起来对企业都很不利。
股东之间有分歧散伙,对劳资的纠纷不会有影响。仲裁起来仲裁委只认单位这个主体的,其他的都属于企业内的经营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0-12-24 17:05 编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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