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朝野 发表于 2010-12-24 16:18:05

会支持哪些仲裁?

员工B在A公司面试通过后,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B与原单位辞职手续没有办完约定合同从2010年9月1日开始生效。合同时限是2010年9月1日-2011年7月31日,不足一年,约定试用期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合同签订工资待遇为“试用期满”1800元/月,但实际发给B的待遇是试用期3000元/月(实际工资发放),试用期满后3500元/月。
B员工在10月25日被A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理由辞退。现在B提请仲裁要求如下:
1、试用期设置不合理,不满一年合同试用却是两个月。那10月25日辞退的“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理由不成立。要求给予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2、A公司试用期间没有为B购买社保。B要求补缴两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3500元/月。
3、B同时要求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以上三个要求哪些会支持,哪些不支持?法律依据有哪些?

31号 发表于 2010-12-24 16:46:22

1、试用期不合理,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3500元。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
另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双倍的经济补偿金,0.5*2*3250
2、补缴社保,缴费基数为第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3、代通金没有根据。代通金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祖朝野 发表于 2010-12-24 17:21:40

我详细查看了劳动法和解读,是不是可以理解为:1、履行了2个月试用期,那赔偿就是2*3500=7000
2、补缴纳社保:基数3000.
3、代通金不支持。但有违法解雇双倍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双倍的经济补偿金,0.5*2*3250”这里面的3250是不是(3000+3500)/2;0.5又怎么来的?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0-12-24 17:27 编辑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2-24 17:49:10

1、试用期不合理,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3500元。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
31号 发表于 2010-12-24 16:46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沿用了劳动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作为非过错性解雇的限制条件。《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进步之处是有了“代通金”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通知。允许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与“代通金”中选择,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代通金”,这样对劳动者也有利,让劳动者在这一个月认真地寻找工作。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通知,为什么不能有代通金呢?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2-24 18:00:59

谢谢31号的解答,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公司反而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0-12-24 19:48:16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法定试用期1个月,而用人单位在第二个月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理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补偿金。不足半年支付相当于0.5个月的工资。基数为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3500)/2=3250元补偿金=3250*0.5*2=3250元2,既然认定法定试用期1个月,用人单位在第二个月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理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就不应该再要求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双倍工资。但可以转正后的工资计算10月1日至25日的工资。3,补缴社保,缴费基数为第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4,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5,代通金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违法解除不适用提前通知,因而不存在代通知金。

神经病小v 发表于 2010-12-25 10:01:39

呵呵,不同意楼上说法。
说下我的观点

Q1:合同不到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即为2个月是可以的。(如有员工手册着重注明的话)仲裁不支持。
Q2:仲裁会以劳动合同上签订的1800为准,但员工提供工资证明,可支持3500一说
Q3: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提前3天通知即可,故不会支持。
本帖最后由 神经病小v 于 2010-12-25 10:03 编辑

s80s1b27 发表于 2010-12-26 11:42:23

同意老高的说法,代通知金只适用于单位合法解除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祖朝野 发表于 2010-12-27 13:27:41

谢谢各位指教,非常详细。

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0-12-27 20:32:48

回复 6楼 福气老高 的帖子


    B员工在10月25日被A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理由辞退。现在B提请仲裁要求如下

伯伯,我不明白,辞退理由不是有嘛,虽然不成立,但总归是辞退了,为啥不能有代通知金,虽然四十条这样写了: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公司平时辞退员工的时候,有很多也没按这个执行的,也都有代通知金的呀!那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司的理由不合理,所以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必须付我代通知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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