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续签劳动合同的用工是否需支付补偿金?(原创)
A是M深圳公司的研发经理,2007年6月11日入职M公司,第一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2010年6月份,A出差在外地,回来后人事文员将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拿给他,他搁在桌面上暂时没签。由于公司人事异动,一个月后人事文员离职走了,他的劳动合同忘收回来。A技术过硬,但持才傲物,脾气也暴躁。在公司里以老资格自居,几次公司会议上当堂顶撞上司,公司老总早就不满意其态度与作风,但又苦于无人接手而没轻易动他。
2010年12月1号,他因公作事宜与其它部门经理发生争执并出手,公司老总以此为由将双方予以辞退(公司员工手册上对打架行为规定为记大过处理,未达过失性辞退的要求),勒令双方于2011年1月1日离职。
老总认为他是违反公司纪律而辞退,不同意给他经济补偿而产生争议,A决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1.支付2010年6月至12月份未续签合同期间间双倍工资; 2.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 3.要求违规终止合同赔偿金,即补偿金双倍支付。 各位家人朋友,大家都来讨论下A的要求合理吗?依据是什么?
对于企业因各种原因忘了续签劳动合同,而事实员工又在工作的情况,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本人在中人论坛上找了几个案例,都没有最终定论。希望此案例能有个定论,无论是专家还是砖家们都出来说说。当然,由于各地方法规有所出入,相同的情况对诉讼结果不一定相同,各位达人如果有各地诉讼纪实案例也可搬出来分享。让我们以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以资参考. 先向所有家人致敬,高分期待你们的参与~~~
本帖最后由 kenny1977 于 2010-12-30 11:29 编辑
赶紧坐下沙发 这种漏签或忘记签合同的是常有的事,我觉得公司忘了,当事人应当主动提出来,是否要续签合同,如果在知道公司忘记的情况下故意不提出的话,又另当别论了。个人觉得不应该补偿 无论是如任何原因,最终合同是没签,而且如果没有留下他收到劳动合同并同意签订的书面记录,那么只能按规定给予双倍工资。我司之前有一员工因工伤在休假中,人事忘记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经仲裁判定支持其双倍工资之请求了。 我认为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因为是公司方的失误造成没有续签合同,虽人事文员离职但负责接替她工作的人应该审核交接工作,但员工本人有收到合同证明他是清楚续签这个事实,但没有执行,是否他本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呢?
至于经济补偿金不应该支付,因为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 如果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支付,那么没有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事文员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呢?公司对于这样的损失,肯定很不情愿。如果是前任人事文员没有做好交接工作,那现任人事不是很亏,还会一头雾水。。。 1)合同没有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辞退A君理由是否合法。该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四十条。公司老总以打架为由辞退A君,但是打架在该公司员工手册上已经写明是记大过除非,没有达到过失性辞退的要求。所以该理由不合法。同时注意该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员工对于员工手册是否签收。如果有工会,工会对于辞退员工的情况是否有了解。引申一下,如果当时在打架过程中报警,由警察出具笔录。公司以打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打架造成笔记本损坏,资料丢失)为由予以辞退。可能效果好一些。或者与A协商,毕竟打架这种事情反映出一个人的团队合作能力,A君也不希望下一家公司进行背景调查的时候,上一家公司说坏话吧。。。毕竟警察已经做过笔录的。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合法,A君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如果A君主张赔偿金,金额应为A君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支付2010年6月至12月份未续签合同期间间双倍工资;
此期间不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如果合同到期未续签,则按自动续签计算.如果合同未续签超过12个月的,则按无固定期限合同计算.因此,此请求不予支持;
2.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
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支付的,因为A君虽然违规,但违规未达到解雇程度,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年支付一个月补金.补偿金按A君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要求违规终止合同赔偿金,即补偿金双倍支付。
此请求不合理.首先A君的打人行为已违反公司的记大过处罚.因此不能算企业违规终止合同.A君有错在先,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
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在此高法解释中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补偿金。 1,我觉得应该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吧,因为不管是公司或者是个人的原因,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没有他的这份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狡辩说,他没收到合同的啊,所以应该支付的
2,他是违反规定,公司有明文规定,不需要赔偿
3,也不需要赔偿,他是过错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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