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2008年11月17日,孙某来虹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其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2月5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赔偿金8756.85元。同时提供了已经生效的徐汇仲裁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裁定单位支付孙某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2月5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8756.85元以及徐汇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提到因为原告孙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有关加班费的赔偿问题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职责,故原告决定放弃该项诉请。现在投诉人孙某来到虹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对其在法院放弃的加班费赔偿问题进行劳动监察。虹口劳动监察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决定。大家看后交流一下自己的观点。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1-6 10:42 编辑加班费问题,我们需要重视了!~ 回复 1楼 hanbon 的帖子
问一下LZ,当事人是月薪人员吗?
呵呵~~一是不二理。没办法。 仲裁基本上不管加班费的事情,仲裁大多数只管保险和工资。
而且加班是个很难界定的东西。
老板可以说你是在公司利用公司的资源上网做自己的事,并没有给公司赚取利益,反而浪费公司资源。
案子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拿到仲裁书怎么还有法院判决书?是谁提出的上诉到法院?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孙某应该是仲裁赢了,单位上诉到法院。然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对加班费放弃了诉讼请求,因此才导致劳动监察大队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的裁决书出了以后.如果对仲裁不服的,则应该向法院上诉,而不是找劳动监察大队. 还是进来学习先,学习一下别人是怎么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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