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本人还有一个问题上,看到前面童鞋说到的,要提供相应证据,但这种证据对于人事经理来讲应该怎么取得? 说白了,自己能说了算的就是责任,自己说了不算的一般就不承担责任。 个人观点:证据为王!
签订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经理的常规工作项目,一般情况下仲裁是不支持双倍工资的。除非能证明是企业老板故意不跟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这需要证据的,比如录用等。 原则上,任何人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实际中,人事经理的这种行为让人怀疑,因为这些知识是他必须知道的,难道他不知道这是一种侵害!所以司法上不应该支持!
人力经理其职责决定了签订劳动合同是他知道的,而且要做的份内工作,故意为之,不支持。 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劳动合同的管理本身就是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职责,这也包括自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人力资源经理就不能获得双倍工资。 要看主要原因是企业老板不想签还是人事经理搞了啥手段 明知故犯,不可取。
证据确凿,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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