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公司放年假强行要求填离职单,合法吗?
原本公司在例会上宣布自1月25日起,所有员工可以提前请假回家过年,其中2月2-2月8日为年假,1月25-2月1为带薪假,于是大部分员工都购买了26号回家的车票。但是在1月22日,老总突然跟行政部门说,26号开始的带薪假取消,全部按事假处理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扣除工资,所有请假回去的员工都必须填写离职单,否则不予准假。更过分的是取消带薪假的决定老总只跟我们职能部门说了,员工都不知情。
想问下,这是否存在变相克扣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员工强硬不填写离职单,可否有相应条款保护,并要求公司赔偿??
那你们年假不给休了,可以找老板去要300%的工资哈。 不可能的,我们连加班工资都没拿过,就别说三倍工资了。
而且关键是签离职单,这点很不能接受,我有什么正当理由拒签吗? 怎么老总像过家家?
但凡长假前,员工的工作效率都大大降低,真正的“身未动,心已远”。 是的,他就是过家家!自己什么都不懂,业务也不会管理也不会,只会把员工往悬崖逼 在这样老板手下做HR,真是.......... 不合法啊, 跟老板把利害关系说明白,如果一意孤行就让他这么干吧~~呵呵 公司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
一、带薪休假是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年休假的。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跟老板把利害关系说明白,如果一意孤行就让他这么干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