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还能再次享受医疗期吗?
2009年8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小张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10年3月7日星期日,小张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车祸,小张受伤骨折,医院开具病休证明,要求小张休假3个月。小张于2010年3月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小张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小张的病假申请,小张从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小张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6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小张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小张部门领导,不想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张,公司不再续签,第二天,小张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说心脏病犯了,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小张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公司能否终止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本帖最后由 jianxiu.su 于 2011-1-24 16:22 编辑
这种案例以前好像也有看过,张某才进去不到一年时间,医疗期只有三个月吧?个人认为不能再享受医疗期了 本版区安爸的关于医疗期的很多,去参考下吧。 当然不能再享受医疗期
至于解除劳动劳动合同那是另外一件事了 我觉得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医疗期也满,只能按事件来处理。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给经济补偿金。
只是个人见解,不晓得对不对。 我感觉楼主很幸福,你让他休几天,然后去查心脏病是否属实,多半查证是假的。OK,开除吧,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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