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赞同6楼说的
(1) 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根据这一条规定,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根据这一条,虽然他(如果是男性)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但是不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这款。所以也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如果是女性,无所谓了,还差一年,就退休了)
(2)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趋计算;本法施行前 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根据这条,只需支付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作。
回复 11楼 aionovo 的帖子
为什么大家都无视第一项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有第一项不就够了吗? 本帖最后由 刘卫 于 2011-1-27 11:31 编辑
该员工是男的还是女的呀,女的就快到退休年龄了哦. 好话题,又学习了哈. 您说的是两个问题:连续工作15年续签劳动合同和工作是否胜任
1、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要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已经很详细,不再赘述。
2、不论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但是要有详尽的和经过民主程序及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考核方案和规章制度,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可能我没有说清楚,很抱歉。我在补充一下,该员工是96年入职的男员工,今年49周岁,第一次签署合同2007.5.10-2008.5.9,第二次签合同2008.5.10-2009.5.9,第三次2009.5.10-2010.5.9,第四次2010.5.10-2011.5.9,第四次应员工的个人提出签署了固定期限的合同。在2011.5.9合同到期时,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合同到期而终止?
如果不能终止,我们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就没有意义了吗?或者说如果是08年以后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约定的日期根本没有意义。 回复 16楼 王十一郎 的帖子
参见该贴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5952
回复 16楼 王十一郎 的帖子
都签了这么多次,肯定是没有办法解除了,签个无固定吧,免得夜长梦多。
如果真的要解除的话,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最好能设计一个绩效考核方案,想办法让员工签字,最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岗,然后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找找对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地方,然后解除劳动关系。当然首先制度要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并有对方的签字。
回复 16楼 王十一郎 的帖子
根据描述,该员工在最后一次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满十年,其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该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1-27 19: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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