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R制订“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原本事假就是无薪假期。反之,如果员工真的有合情合理的理由需要请假,而一旦一年30天的事假已用完,那还用如何请假呢?无疑HR给自己又挖了一个“陷阱”,而且该制度也不太合情合理。
2) 针对HR想控制员工钻空子,或是部门经理人不负责任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对于长期请事假或是事假累计到较长时间的人员再申请时可以增加申请的审核环节点,比如增加HR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签字核准等。 个人认为可以从规章制度方面进行约束,比如事假超过几天对于工资,绩效奖金,一次性奖金的影响~还可以结合员工年终绩效考核,直接领导的绩效考核,从多方面进行约束。 {:5_208:}学习了 事假没工资,严格事假报批程序,如请多长时间的事假需要哪级领导签字批准等。此外,年终双薪也与全年出勤率挂钩,都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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