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章在培训协议中的法律效力
每次员工的外出培训,人力资源部都会根据公示的培训管理办法与相关人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等事项。协议中甲方为公司的法人名称,在落款签字盖章处一般使用人力资源部章(因公司相对庞大,往来使用公章次数太多)且没有人作为甲方代表签名。在过去的所有操作中,未遇到法律问题。但眼下即将经手一个高金额的培训协议,个人略有不踏实之感,特抛出此问题。似有表见代理一说,但询问了公司的法务人员并未给出确定的答复,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屡有表见代理认定不真或不公的问题。各位家人是否可以就此发表看法?一解心头不安。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哦! 如果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干吗要盖“人力资源部章”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因为理论上公章只有一个,公司太大的话全部该公章忙不过来;P
建议公司出一个授权书,授予人力资源部什么样的权利,然后再规定人力资源部章具备公章的哪些效应。将该授权书在公司内部张贴公告 最好是用公章,如果不方便的话,可以在协议中让劳动者注明是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对人力资源部的章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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