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擦边球??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疑问:法规上也没有说明非要一年另一天呀,是不是合同期限一年至三年的试用期就可以定为2个月了?
某个专家教过俺,一年以上,包含一年。相关解释请参考《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所以说这不是擦边球哦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2-18 23: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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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我是法盲一个呀 今后多学习 一般来说,合同期限签订为若干年加一个月是好多企业要求HR人去做的事,也是为了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好多HR人很愿意去做的事.这事在法律上来说是不违法的 一般来说,合同期限签订为若干年加一个月是好多企业要求HR人去做的事,也是为了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好 ...
jackyin0407 发表于 2011-2-21 13:00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公司原因不续签,公司需要额外多补偿半个月工资。实在没必要。 楼上的说的有道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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