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争议
2010年8月我进入一家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8月15日,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所以试用期为6个月。在劳动合同上,我们签订的试用期是从8月15到2011年的2月28。照此看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但公司给我们进行了岗前培训,培训从8月16到8月30,因此我们正式到工厂的时间是8月31号。所以我想确定试用期是从入职培训(8月15日)开始计算呢,还是从进工厂(8月31日)开始计算。因为这涉及我们2月份的工资,在试用期中我们的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生活补贴(6个月)+住宿补贴。8月份公司给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即到1月我们的生活补贴已经领完。可我们还没有转正,我想知道我们是否还应该有生活补贴?
恳请各位前辈赐教,谢谢。
公司对你进行培训就说明你们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无关乎这培训是不是岗前。所以你们的试用期应该是从8月15日开始。 我的观念,你会被公司忽悠了
试用期应该从入职第一天开始计算,所谓的岗前培训时间应该要算在试用期内的,找HR部门申诉吧~~~ 嗯,是呀,就算是岗前培训,时间也是要逄在试用期内的. 2010年8月15日 谢谢。我也是这样想的,觉得这次公司做的不对,太令人失望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的起始日期应该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而不是上岗之日。
另外,楼主提到的工资结构的组成,具体要看合同上面怎么约定的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楼主需要核实一下,是否达到了以上标准。 这是个小事情,不用斤斤计较的。
好好工作吧小伙子。 从参加公司培训的那一天就开始计算了,8月15日。 如果楼主是HR,可以向部门提出改善建议,规避法律风险
如果楼主只是个单纯的受害者,从个人发展上讲,不建议与单位发生直接矛盾
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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