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erless 发表于 2011-2-20 17:59:50

小李要不要赔偿?

小李2000年进入A公司做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李业务上一贯表现很突出,2001年12月A公司安排小李到加拿大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当时小李与单位签了一个担保协议(协议内容附后),小李在回国后,于02年5月辞职离开单位。A公司就该协议要求小李赔偿四万元的违约金,小李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认为A公司为他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只有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且该协议也是A公司的格式合同,小李及其妻子当时也只有签字的份,所以不愿意赔偿A公司要求的四万元。 •担保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公司 乙方:小李 丙方:小李的妻子 •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任。 •1.未能按期返回;
2.未能完成预定进修(培训、考察)任务;
3.进行(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
4.进行(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反甲方《奖惩条例》被辞退。 •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 •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一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元;(此款不适用第一条之第四项)
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8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 •你认为该公司做法是否适当?•小李要不要赔偿?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2-20 19:50:49

丙方:小李的妻子 为 乙方:小李担保,觉的有的怪。
楼主上传担保合同,应当还有个主合同,即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培训协议。
当用人单位的实际支出费用低于合同约定费用时,用人单位没有违约的应以以实际费用为准。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2-21 10:40:44

个人观点:
    这份协议是一份小李公司和小李妻子签订的关于公司出钱让小李出国学习的担保协议书,里面的约定,都是针对小李的妻子。
    其中有关于小李服务期的内容,但个人认为不能视为小李公司和小李约定了服务期的证据。如果公司针对小李向仲裁提出仲裁要求,未必会被支持。
    但这份协议是针对小李妻子担保的,如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认为会被支持。

个人看法......才疏学浅......期待高人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2-21 12:13:22

我之前发过一个帖子,没有和公司签订服务约定的协议,公司也是照样有权追讨这笔费用的。

只要是费用有发票,培训的费用+差旅费用。
都可以按照未完成期限折合赔偿给公司的。

担保人在本案中应该影响不大。

仙人掌12 发表于 2011-2-21 12:22:44

不太清楚啊,学习了..........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2-21 12:34:45

为什么需要他的妻子签担保协议,主培训协议呢?!

peerless 发表于 2011-2-24 08:02:15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小李和A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应算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在出现争议后,应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另外,关于小李和A公司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
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A公司对小李的培训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应该赔偿在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

和萨 发表于 2011-3-8 16:53:14

应该有培训协议啊

liyuehuilin 发表于 2011-3-8 17:18:22

个人观点
小李应该按照协议赔付违约金,前提是小李单位需出具培训费用明细(带有法律效力的收据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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