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纠缠下去! 回复 10楼 兰泉 的帖子
标准一样,没有大的变化,除非地方规定有不同之处。 真是挺难处理的,看着都觉得很棘手 我来试试回答一下,个人拙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提前退休并不同于正式退休,提前退休在国企也被称作"内退"是企业减员增效的一种方式,在国企内一般比较常见,如果是内退员工,那么他和企业还保持着劳动关系,只是在册不在岗,企业仍然为其缴纳各种保险,个人账户也是由企业代扣代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下面分情况分析一下:
一、如果A已经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么:
A如果接受,那就内退事项其与企业达成了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在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A需要遵从公司的安排。
A如果不接受,公司必须充分证明对其实行内退方式的合理性(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内退政策形式是"企业跟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否则,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合理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轻易剥夺。A可以要求继续在企业工作,不接受内退政策。如果解除劳动合同,A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说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资口径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二、如果A与企业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么,
除了上述要求以外,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日到实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至于“代通金”我个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所列情形之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企业支付代通金,而其它情形不在考虑之内,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代通金是为了补偿企业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对劳动者寻找到新工作前这段时间上的经济补偿,所以我认为代通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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