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糖 发表于 2011-2-27 13:24:01

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员工?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2-27 14:32:11

{:5_252:}我可记不住第39九条是什么,呵呵,不如把你的实例说一下.大家知道的就可以回复下了.

不吃韭菜 发表于 2011-2-27 14:35:57

个人浅见: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就实际而言,辞退一名员工时除非他的岗位不再存在,否则必要的工作交接还是得进行的,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因此在操作时还是建议提前通知。

欢迎各位拍砖!

半糖 发表于 2011-2-27 16:53:22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向左走 发表于 2011-2-27 17:57:11

可以即时解除,但事先得征求工会意见,事后将结果告知工会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2-27 19:12:08

回复 4楼 半糖 的帖子


    个人意见,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直接开除.

董儿 发表于 2011-2-28 16:54:36

至少提前一两告诉吧,要不然都没有准备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3-1 14:28:34

无需硬性提前,提不提,自己看着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提前的情况,只有第40、41条约定的情况。至于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也没规定必须提前或者给代通知金。当然,到期不续约的,至少得提前几天通知....对企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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