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
一年多之前,公司一员工因涉案被判刑,当时公司沒有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其本人也沒有在公司办理任何手續,事发时公司并不知道这些情況,当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超过六日,做自动离职处理(薪资未发放),现该员工刑满释放,向公司主张如下权利:1.要求公司支付未发放部分之工资及加班费;
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意识两项权益要求是否合法?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欢迎大家踊跃讨论。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1-2-28 12:07 编辑
这不属于旷工情形。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其释放后,可以要求此前的权益,至于是否履行,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这个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员工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看着简单,但实际执行起来还是有点问题的。职工在被刑事判决后,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肯定无法亲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那么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呢?职工亲属是否有权代替其办理呢?这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很难处理。以前工作中遇到过此类问题,解决方法就是把员工未领的工资予以结算,但劳动关系不予恢复。后员工申请仲裁,经协商公司坚持,后来员工要起诉,再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求仲裁结果!谢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