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合法吗?
公司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合同上的工资金额是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的,但发放工资时就高于最高于最低工资,这样的合同合法吗?例如:
公司在合同上列明基本工资是1000元,岗位津贴是200元,还有提成,年终奖,花红等。而2011年3月开始,广州市最低工资是1300元,但是公司新请的员工的合同上还是1200元,但实际发放工资就是高于1300这个金额的,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合同上列明的工资是否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肯定是无法律效力的的“合同”! 这样的话肯定不会在合同上写1200啦, 合同工资怎么约定都可以,只是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无效! 合同没过期都是有效的,只是如果不修改约定工资会有劳动纠纷;
要在变更或续签那里将约定工资修改成1300元,让员工签名确认就OK
本帖最后由 xuefairy 于 2011-4-4 16:34 编辑
在你举的例子的情形中,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必须要填写1300元或以上,否则企业或老板会有劳资纠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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