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laling 发表于 2011-3-1 16:30:16

派遣合同到期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情况说明:总公司(零售行业)在深圳,于2008年3月在张家港某商场开设了一专柜,同时招聘了一批以前就在该商场做的老员工,由于我是2010年才接手,而且总公司档案查不到,不知道招聘他们的时候有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所知道的就是,从2009年5月开始,总公司与张家港当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该专柜的这批员工均成为派遣性质员工,派遣协议一年一签,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的(据说派遣合同应该至少2年,由于2009年开始签订的就是一年一签,而我2010年来的时候也不大懂,也是在上届的指导下再次续签了派遣协议,员工的派遣合同因此仍为一年一签,现在看来应该是违法的)。2010年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一年派遣协议将于2011年4月30日到期,而改柜台的经营合同也将在2011年3月20日到期。老板的意思是经营合同到期后就撤柜不做了。如果这样的话,

问题:1,作为用工单位的总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说明,那还需要向派遣员工发放书面的终止合同意向书吗?
         2, 总公司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3, 如果要支付赔偿金,支付的时间是从2008年3月开始算起还是从派遣协议签订的时间2009年5月开始算起呢?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公司撤柜然后需要到非张家港地方设立专柜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不吃韭菜 发表于 2011-3-1 16:59:37

抛个砖引个玉~~~
1、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程序走需要发放书面通知,并且需要进行正常的经济补偿,按2008年3月算起;
2、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按你所说的情况,应该算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期待高手解答!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3-1 17:09:53

1、你们的关系应该是对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和员工是劳动合同关系,你们和员工是用工关系。你们要提前和派遣公司沟通解除的事宜,事情由派遣公司操作,赔偿等问题,看你们和派遣公司的协议和约定如何分配,你们无需亲自告知员工或者操作。具体的你们和派遣公司的服务专员联系。
2、向派遣公司提出减员,不是直接跟员工提。
3、分清楚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区别,这里应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违法解除时才有。在2009年转移关系的时候,劳动关系转变,当时是否有对2008年的经济补偿做支付,若无,你们和派遣公司的协议中应该会有约定2008年部分;若有,则从2009年算起。
4、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或者岗位发生变化,可以算。员工属于派遣,这方面无需你们公司操心,与派遣公司说明情况,他们会处理,企业无需操心。

xinerr 发表于 2011-3-1 23:18:58

问题:1,作为用工单位的总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说明,那还需要向派遣员工发放书面的终止合同意向书吗?
最好提前一个多月向派遣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合同的说明,以便派遣公司能够做到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员工本人,终止合同意向书是由派遣公司发出的,不需要用工单位发出。8 g& D
2, 总公司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应该由派遣公司支付给到员工,但派遣公司一定会要求贵司再支付给到他的。目前派遣公司都是这样的一个操作规则。
3, 如果要支付赔偿金,支付的时间是从2008年3月开始算起还是从派遣协议签订的时间2009年5月开始算起呢?
合同关系转入到派遣公司时是否有与员工签订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的书面约定呢?如果有的话,则必须从2008年3月份开始算经济补偿金。就算未书面约定,如员工申请仲裁则很大可能会被支持。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公司撤柜然后需要到非张家港地方设立专柜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按法定程序,用工单位可以向派遣公司遣回员工,在员工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及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对派遣公司的成本会很大,一般情况下派遣公司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相关的补偿金,一般都是由用工单位来支付的(目前派遣公司与其客户都会这样约定的,否则其用人风险及成本无法承受)。对于员工来讲,用工单位的撤柜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其劳动关系是与派遣公司建立的。

crystalyan 发表于 2011-3-6 18:45:10

问题:1,作为用工单位的总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说明,那还需要向派遣员工发放书 ...
xinerr 发表于 2011-3-1 23:18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的正确

OMG 发表于 2011-3-9 09:55:03

受教了,谢谢~

kaolaling 发表于 2011-3-9 10:51:11

谢谢大家的热心答复!总结一下就是:
1、我公司需要提前一个多月向派遣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合同的说明,以便派遣公司能够做到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员工本人;
2,经济补偿金还是要从2008年3月与员工产生劳动关系开始算起;
3、就算撤柜,我公司也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了,而不能以工作调动为由说是员工自己不愿意接受岗位的调动来推卸支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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