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lan777 发表于 2011-3-4 09:37:16

对此不懂,望懂的筒子积极帮助。

haoed 发表于 2011-3-4 09:55:58

个人观点:
从双方主体来理解,更符合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筹备组支付劳务报酬。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纠纷出现后一般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可以诉讼。

斗草 发表于 2011-3-4 11:14:02

精神支持下{:5_239:}

TOHEY 发表于 2011-3-4 13:05:23

1、根据最高院法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所以如果筹备期间雇佣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出资人(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一般企业应该会先申请营业执照,取得用工资格,才开始建设与用工作业;此时医院很被动,即使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而只能作罢,存在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2、员工方面可以当作不知,等发生劳动争议时再申诉,包括辞退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等(这个不一定支持,但不妨碍员工的诉求);

3、 同上,可以据理力争,此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务合同,遇阻力时应该寻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支持。

哈哈的生日 发表于 2011-3-4 17:55:14

劳动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呵呵,菜鸟

祖朝野 发表于 2011-3-8 09:28:45

回复 14楼 TOHEY 的帖子
谢谢,很专业很详细也很符合实际。
其实我自己也是在这一批筹备组员工里面,当时社会公开招聘的时候承诺的跟现在的实际情况完全不一样。不但是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还承诺医院开业后的行政事业编制,才组建了现在的这么一个筹备组,各个专业的人才在海南来说是拔尖的,而待遇什么的只能算中低水平。现在所有承诺都不能兑现,连最基本的劳动合同都不能签,社保公积金都不能保证,这个班子极有可能要散了。
处于我自己的考虑,半个月内要找到一个待遇是目前1.5-2倍的工作一点都不难,所以我是肯定会扛着不签这劳务合同的。其它员工还有是从北上广用承诺挖过来的人,到现在要沦落到劳务关系,没人接受得了。
目前就是没有了解透项目负责人的真实想法,各种可能我在人资角度都分析了,各种建议也都提了,都是没任何理由的否定。不知道最后会不会要到有人离开班子散伙的地步,到那时候的争议纠纷就更麻烦了。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3-8 09:30 编辑

祖朝野 发表于 2011-3-10 09:15:12

谢谢各位大侠的支持,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问题圆满解决。
最后由出资最大股东单位出面,跟筹备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待机构成立后转到医院名下!

uadesusan 发表于 2011-3-10 12:22:51

增强自身知识吧!

uadesusan 发表于 2011-3-10 12:24:25

我是做培训的,大家要什么培训都可以找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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