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易忽略问题小结
-、offer,你索要了吗?Offer 即录用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面试、谈判工资等环节后,发出录用通知书。在录用通知这个环节,有的企业为使资方有更多回旋余地,不愿意将工资写在录用通知上,一旦劳动者入职,若发生降低工资的实际情况,会使个人非常被动。因此,你不仅需要索要Offer, 更需要资方把岗位、谈判工资等写清楚。市场经济,还是以白纸黑字的协议来约定比较可靠。 二、综合计算工时,企业申报了吗? 对于连续不间断作业的企业(如电厂),企业应该对三班制的岗位到劳动部门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如未申报,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休息日或节假日上班的加班工资的哦。 三、劳动合同,企业和劳动者应各持一份在我工作过的企业,我发现有的劳动者真是很“乖”,比较好管理,当然也可能是劳动者比较大度。但是,劳动者和企业相比,终究是弱者,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应各持一份,如果企业未做到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经济补偿金,协议解除或终止也应支付企业如果有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形的,无庸质疑,劳动者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还有一种情况也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协商一致解除或合同期满解除。不仅可以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未重新就业的,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但有人不知这些规定而盲目离职,比较可惜。 五、工伤,劳动者不可无期限休假 实践中遇到过一个以工伤名义休假的员工,一边在单位拿着工资,一边自己开办实业,好不滋润。工伤了真的就可以遥遥无期地休息下去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说明二个问题,一、有期限限制,二、超过12个月以上仍需休假的,应经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可继续休假。绝不是工伤了,就可以一直休养下去这么简单。 呵呵~~~劳动关系灭失了,用人单位要开具离职证明。 很好的提醒,谢谢分享 受益匪浅 这个很重要 受益匪浅,特别是Offer中岗位和工资这一条 八、什么样的培训费才能作为违约金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该项培训费的界定,法律有着明确规定须为“专项培训费用”,如何符合专项要求,原则有:1、为提高劳动者技能而实施2、由正规培训机构即第三方出具的培训发票,3、专门指向某个劳动者,4、双方签定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上岗前培训一般不视为专项培训,理由有:《劳动法》第三条、六十八条、《职业教育法》第八条都将上岗前培训规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上岗前培训与《劳动合同法》界定的专项培训有别,因而即使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上岗前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实际上难以得到支持。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九、集团内子公司间调动,本企业工龄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则可以不连续计算工龄。集团内子公司间人员调动时,劳动合同应该如果处理,我个人的看法是原合同终止,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但也有律师主张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补充或变更协议。目前没查到统一的规定。
十、两种情况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种是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另一种是自2008年元月1日后签定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再续订的。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意味着是长期或永久不能解除,符合三十九条情形的,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但总体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意图.
十一、劳务派遣协议。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关于劳动者发生工伤所造成的费用,《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是一条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依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间对相关费用的内部承担问题在合同中明确下来,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有约从约”,承担按份责任。
看了,不太清楚。 嗯,很实用的细节问题。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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