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员相关补偿的疑问?
现下公司转行需裁员一些人员,去年6月份签订2年合同;我查阅了劳动合同法,条款说明得有些模糊,有点领不清楚,各位帮忙答疑哦!是按照一下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要提前30天通知吗?还是两者选其一?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附TOHEY的答案 这些条款我都知道的,能不能就我的案例说明一下?
也就是说要提前30天跟员工说明情况,然后按照补偿条款补偿? 是的必须提前说明,如果当天告知,且让人家马上离职则要另加一个月(协商同意)。
回复 4楼 w_h_1016 的帖子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定要提前公示,否则的话很多会出现劳资纠纷,闹上法庭。 是的必须提前说明,如果当天告知,且让人家马上离职则要另加一个月(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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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剑客 发表于 2011-3-5 19:4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另加一个月是指 提前三十天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吗?
还是在补偿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另外再补偿?
; J( ?: o* d" g7 p% ?
1)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有兴趣可以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次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3)公司提出辞退人家,提前三十天也是同样要给赔偿金的。具体的您可以关注下《实施条例》而且网站上有些法律机构对其进行过解读;
4)还有像上面有位同仁说过的,一定要留住证据;如公示、签字确认等等,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是个人看法:谢谢 如想員工馬上走人,就多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去年6月份進廠的,那就是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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