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倩 发表于 2011-3-5 20:19:20

企业能否在离职后扣发员工工资的30%

一位朋友于去年8月份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后来于十一月份提出辞职,但是因上级主管不批,一直拖着。
到一月份时,因上级没有稳定的人员,老板又不信任她,在处理工作时很不方便,她在工作时就有点情绪。有一次因为开会讨论年底的事情,她一生气,拒绝配合他们的工作,她没等开完会就走了。当时刚好是老板的干女儿在主持会议。
由于她的直接上司请假了,他们没有指定人员指导她的工作,因当时有情绪也就不配合她的工作。
后来告到老板那里去了,老板很生气,就跟她的上级说可以同意她离职,但是要处罚她,当时也只是口头说说,没有实质的书面文件。
后来她交接了工作,离开了这个公司。现在他们才发放去年一月份的工资,但是在结算工资扣除了她工资的30%,她的工资是3300,实际上班是25天,他们扣了990元,并且扣了为她交纳二月份保险的全部费用(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她在那里上班有五个多月,他们加上二月份的只交了三个月的保险。
问题1、在离职后以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为由扣发她工资的30%,合不合理?重大失误用人单位应该怎么样核定?
问题2、她在那里上班5个多月,公司只交了三个月的保险,但是还扣了二月份为她交纳保险的全部费用,请问这合理吗?
问题3、如果她认为公司不能扣罚她的工资,她应该怎么维权?
请各位大虾们指点,不胜感激!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5 21:12 编辑

xzll801205 发表于 2011-3-5 20:54:08

个人认为:1、肯定不合理的。进行重大失误应规定在公司的制度文件里,如果没有相关的文件为依据或实施调查是不能够以这为标准的。
2、保险应该从入职开始缴纳。
3、先到劳动局的稽查大队进行汇报,然后申请仲裁。

Mark.Yao 发表于 2011-3-5 21:17:00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条款是对企业职工的惩罚有足够支持的,
所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处罚,特别是经济处罚时一定要慎重。
我觉得本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哦问题:
1、员工8月份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却因为没有合适的交接人员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员工入职当月,用人单位即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案例中用人单位只为入职5个月的员工缴纳了3个月社保;
3、离职时扣除了2月份应该由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这也是违法的一种行为;
后续,具体如何操作,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里我不敢给予过多的意见。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3-5 22:49:15

附议一楼的.

HR剑客 发表于 2011-3-6 09:02:13

1.公司扣除30%工资是违法的,就算是违纪处罚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
2.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条款依据,并且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并且符合规定流程,有向员工告知。
3.社会保险应当从入职当月起至离职之月至,她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4.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填写《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欧阳倩 发表于 2011-3-6 09:06:41

谢谢大家的关心,我会建议她申请仲裁。

huangxu010320 发表于 2011-3-18 20:32:33

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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