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bb 发表于 2011-3-10 14:08:42

经济补偿这个你会算吗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0651&highlight=%E7%BB%8F%E6%B5%8E%E8%A1%A5%E5%81%BF

这是一个经济补偿的案例,这个是一个家人发过的一个帖子,但是里面没有标准答案,偶先大体把题意复制下来,各位帮忙解答一下。

某集团公司员工小王于2005年8月入职,由于工作原因2009年12月调入重庆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当时没有买断工龄,而是在新的劳动合同上标明沿用集团工龄;且调入前工资为4500元/月,调入后为20万/年薪,其中60%为基本工资,40%为年终奖金,除此外,每月还有2500元的异地安家费补贴。
2010年8月,公司辞退了小王,请问小王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范围:包含了原工龄(这个我们在讨论时没分歧)
经济补偿金金额:可否按照小王调往重庆时间分段计算?集团和重庆公司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多少?) c! b& h9 y$ J

我的算法:
1)05年8月-09年11月. 月平均工资4500元/月.
算出来 05年8月-07年12月 。即2年4个月  即 4500*3=27000元 2)这里有个问题,小王09年12月调入独立法人的重庆公司。这里应该是先算出08年1月-09年11月, 还是直接从08年的1月- 2010年的8月呢? 我选择后者。直接从08年的1月- 2010年的8月。  先算出他的平均工资,即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4500*4+20万/12*8)/12=12611 注解:这里不知道高不高于社平均工资 如果高于。 就用社平均工资 *3
如果不是 就用 12611*3=37833元 3)即他的经济补偿 2700+37833=40533元

凊伈 发表于 2011-3-10 14:22:31

支持先
细看
还是有点懵,期待看到大虾的回答
本帖最后由 凊伈 于 2011-3-10 14:28 编辑

半糖 发表于 2011-3-10 14:55:06

2)这里有个问题,小王09年12月调入独立法人的重庆公司。这里应该是先算出08年1月-09年11月, 还是直接从08年的1月- 2010年的8月呢?
我选择前者,4500*2+(4500*4+20万/12*8)/12
另外还要考虑公司辞退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还要双倍赔偿

Stybb 发表于 2011-3-10 17:41:48

回复 3楼 半糖 的帖子

如果选择前者的话  4500*2+20万/12*1=25667



   

Mark.Yao 发表于 2011-3-10 21:23:4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应该一律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但有一点注意,2008年1月1日前后对于社平工资3倍的封顶问题,有不同的解答,所以分段计算,
就又成了一个新话题。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10 21:52 编辑

Mark.Yao 发表于 2011-3-10 21:52:19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在2008年2月前应当按照1993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处理,其中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2008年2月之后采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就是新法颁布之前的用老办法,颁布之后的按照新办法计算。
  
  经济补偿金分段的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劳动者推定解雇(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钱数(b)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同样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10 21:54 编辑

Stybb 发表于 2011-3-11 14:06:09

回复 5楼 Mark.Yao 的帖子[/b
   

Stybb 发表于 2011-3-11 14:07:18

回复 5楼 Mark.Yao 的帖子

谢谢老马老师。很专业!但不知道偶在这个案例中 算的有没有错
   

hxf731 发表于 2011-3-11 20:41:42

i学习了

餐继互 发表于 2011-3-12 18:44:41

学习{:5_257:}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经济补偿这个你会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