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实习的规定
如题,据外国人及港澳台就业管理中心介绍,中国境内的企业等是不可以接受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做实习生的(如外国人持学习签证、台湾人持学生的居留签证,是办不出就业证的),但是找了很久也没找到相关的文,请问在哪个文里对上述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谢谢大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亲爱的凊伈,我有看过这些内容,但是觉得并不是很直接的说明外国人实习的问题。
我有找一个规定,说的很明确,但是已经废止了,所以我就想找一个很明确规定“实习”是否合法的文,具体如下,供参考: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10月5日)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 八条规定,为加强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在中国就业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E、L、G、C字签证来中国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人员;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是指持标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及来华进行研究的学者.
三、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但下列情况除外: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经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的人员.
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聘雇单位向劳动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就业许可证.就业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制作.
五、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申请就业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予以签发就业许可证:
1.年龄满十八周岁,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和签证的.
2.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雇者而不能进行的某种工 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就业.如要求就业,须经国家教委同意先 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就业手续.
六、就业申请被批准后,聘雇单位应与受聘雇者签订聘雇合同.聘雇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聘雇合同的副本须交原批准机关备案.
七、外国人被批准就业后,应在十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和聘雇单位公函以及健康证明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变来华身份,签发和领取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不超过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和护照有效期.
八、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其就职单位与就业许可证注册的聘雇单位必须一致.就业期满后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就业许可证退交原发证机关.如需延长就业许可证有效期或变更聘雇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就业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后,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九、受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就业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就业许可证;对已发出的就业许可证,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劳动人事部在必要时,有权改变其授权机关作出的决定.就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
十、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得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十一、对违反规定私自谋职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以及擅自聘雇他们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罚.在终止外国人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对私自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外国人,并限期出 境.本条规定不适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十二、外国在中国和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常驻机构,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 国驻华代表机构,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也按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任 职或就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本帖最后由 sherryhere 于 2011-3-10 19: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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