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需要付工资吗?
员工于2011年3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正常的交接期为30天,如果公司想让他早点走(没有什么可以交接的,无需一个月),具体是3月5日最后一天,但员工不愿意,公司需要支付他3月6日-3月31日的工资吗?应该不用 如果双方协定好了话 应该不用 我就是这样走的! 當然不用支付,不過你們的主管在核準離職的時候沒有考慮周到,既然沒什么可以交接的在批準的時候就講清楚最后工作日就好了。要離職的員工人在心不在,留在崗位上也沒有多大意義。還是與員工協商吧。 还有这么赖的家伙?
同意二楼,批准时候就该定最后工作日。 个人觉得不需要。只是为什么原因提出离职的时候你们没有确定一下最后的离职时间呢?
我们公司倒是想留员工30天,员工老是要早跑掉
建议:与该员工协商 应该不需要吧 不需要支付,只要员工提出有效的辞职申请,企业有权利选择30日内任何时间安排员工离职,需要支付离职前在岗的工资。 双方协商解决吧。严格意义上讲还是需要支付的。凡事都可以商量的。 得看具体情况吧,看来你是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吧?如果这些都没有,补发人家3月份的工资,协商解决。 事先应该双方协商好具体的日期,以免发生争议,从大法的角度来说,员工按照程序提前30天书面告知,是权力,单位单方面不能剥夺这一权利也就是不能单方面决定是今天还是明天。所以还是协商确定日期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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