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竹 发表于 2011-3-24 12:04:27

无书面合同是否必须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4日,上海某外资企业向蒋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行政经理一职,要求其于5月24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6个月为试用期。2 010年6月初,公司要求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蒋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2010年11月9日,公司经考核认为蒋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蒋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蒋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0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解除,蒋某工作至11月9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11月30日并额外给予其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次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蒋某,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0年12月初,蒋某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11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蒋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
讨论: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蒋某协商一致?  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四、公司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3-24 12:27:41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蒋某协商一致?
不是必须协商的吧?因为试用期有个考核,考核不合格,没有达到要求,是不需要协商的
当然其他情况还是要协商的,毕竟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个人认为有效
  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不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有记录出示合同,但是员工自己没有签订。
  四、公司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流程上一定要注意,存档要及时更新。

HR剑客 发表于 2011-3-24 12:52:06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蒋某协商一致?
      试用期内企业并非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要注意两点:1.“试用期不合格”,那么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公司是否有明确告知员工,并签字确认;2.是否有具体的证据表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不得滥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此协议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是连合同都没有签,我认为是无效的。

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四、公司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很简单:
1.入职当天当面签订劳动合同,区区几页纸就算仔细看完最多也不需要两个小时吧;
2.入职当天明确告知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并说明考核标准,拟定一份《岗位职责告知书》让员工当面签字确认。

Mark.Yao 发表于 2011-3-24 13:30:43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蒋某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认为公司只要证明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蒋某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了,无需一定要协商一致。 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协商解除协议,如果不存在重大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被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所以,我认为该份协解协议是有效的。 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自劳动关系建立起1个月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其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也还是要看用人单位方是否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劳动者予以拒绝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案例中,有一份协解协议书,原文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0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解除,”也就是说,签订协解协议书的时候,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还是有一个明确的共识的。况且,协议书中还提到:“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蒋某一旦签字,就应视作为确认会放弃其余劳动争议的权利。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这双倍的工资。 四、公司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员工当面签字确认并马上返还至用人单位;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24 13:32 编辑

linzi922696 发表于 2011-3-24 13:43:00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蒋某协商一致?
原则上试用期内公司只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协商的话,本人觉得还是成立的,凡事可以商量嘛。

  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如果没有任何争议这个协议有效,如果员工不愿意,就无效。

  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需要。

  四、公司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很多公司都会出现此情况,发给员工劳动合同了,员工迟迟不上交或者不签。人力资源部就有责任去督促员工,而且在员工领取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最好有书面的签收。发生上述情况,那是人力资源部不作为造成的,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公司就得双倍给工资。
个人浅见,欢迎拍砖!

嘟嘟~僾 发表于 2011-3-24 22:09:12

1 试用期内解约,除非公司能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2 个人认为协议有效,其实是在默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3 若未签订合同,则需要 ,而本案中则存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之争
4 启示,事先,制定好与岗位相匹配的录用条件,并明确试用期的规则  
签订合同时,注意程序流程化,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是合同文本的保存等等

飞翔2000 发表于 2011-3-25 10:18:01

这个事情公司注意细节,另外蒋某的做法合法不合情,违背了做人的起码职业道德,不佩做HR,但本案中公司如果拿不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可能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

妞@小懒猪 发表于 2011-3-25 10:48:52

同意四楼的意见,我觉得最后一条应补充必须签一个在试用期应该达到的要求的书面的文件并让员工签字,这样才会证明不符合要求

要做小蜜蜂 发表于 2011-3-25 11:39:18

{:6_319:}个人认为关键点还在于领取劳动合同时需要签字确认,另外需明确岗位胜任的条件及其考核标准。这样就会避免出现此类争议。学习中。。。。{:6_319:}

求道者 发表于 2011-3-25 16: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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