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xiaocc 发表于 2011-3-28 12:10:14

紧急求助:“同意外派”写入合同可行吗?

公司在全国有很多分公司,一旦有分公司开张,我们这个分公司就是人才输出地。由于公司大部分员工不愿意外派去外地,公司想要写入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约束。求助大家,这个可行吗?

hxf731 发表于 2011-3-28 12:19:03

可行的
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根据公司整体安排可以接受派到其它公司工作
但个人觉得:劳动合同中的地址不宜写得太明细,否则也不是很好操作

zhenxiaocc 发表于 2011-3-28 12:22:15

回复 2楼 hxf731 的帖子


    谢谢答复!
我们的劳动合同第一页封面上写明公司地址是:中国上海**区,如果外派的话,就去中国外省市了,不知道这个怎么模糊写了,只写中国吗?

txww 发表于 2011-3-28 12:40:22

模糊写法:同意外派公司业务地

HR剑客 发表于 2011-3-28 12:43:24

这个有难度,要不就写“华东区”吧!

芋儿 发表于 2011-3-28 13:01:33

“因公司发展,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员工须根据公司整体安排接受派到其它公司工作”

zhenxiaocc 发表于 2011-3-28 14:45:29

{:5_242:}还有大西北的回复 5楼 HR剑客 的帖子


   

zhenxiaocc 发表于 2011-3-28 14:47:02

回复 6楼 芋儿 的帖子

好主意!谢谢!
   

hxf731 发表于 2011-3-29 11:55:08

回复 3楼 zhenxiaocc 的帖子


    你连上海的区都写了,太细了
我们公司直接就写“上海市”
但你不能写“中国”---范围太大了,肯定不行的
个人觉得如果:写上海 北京 广州(等你们公司几个主要城市可能会好些“

最主要劳动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本人可接受公司的整体运作进行调岗、外派”,但是建议真有外派的话,尽量还是先跟员工协商好

jspolaris 发表于 2011-3-30 16:12:05

你封面写的是公司注册地或经营地,这个填什么没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在合同条款里有工作地点这一项。我在签订合同时候,对于工作地点一律填写“公司总部及业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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