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职员的加班时间
今天在与同事一起讨论关于下班的问题,突然发现有个问题我们无法讨论出结果来,故此,发贴请各位高手出招:我们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天制,正常来讲,超出的工作时间为加班。
对于加班这一块,我们应该怎样去界定呢?
比如:员工,只可以在下班后15分钟内打卡有效,超过此时间则为无效卡。
但是对于职员,15分钟的有效时间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有时手头上一点事,不小心就是半个钟或一个钟,我们总不能因为他多工作了一会儿,就让他的刷卡变无效了吧。所以,职员的下班刷卡有效时间为1小时。即,如果6点下班,在7点前刷卡都是有效的。如此,基本上就满足了大伙把手头一点点工作做完再去刷卡的需求
但是至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据说根据ILO的要求,只要推迟15分钟以后下班,则要界定为加班时间,每个时段以15分钟为基准。但是,作为公司方,是很难做到职员推迟下班就给加班费的。
据一朋友所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举证有推迟下班的打卡记录,公司就应该赋予其加班费的。
请问一下,各位HR高手们,是怎样去操作这个考勤的
谢谢!!!
加班不是这样界定的 加班不是这样界定的 加班是依据加班申请流程来界定比较好!
否则,按照楼主所讲,我自己自愿在公司里待了30分钟,冥想了30分钟,
也需要算加班吗?
如果是 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留下加班,应该有一个加班申请,根据公司相关流程,
由相关权限的部门领导进行审核确认,方能算作加班。 谢谢三楼,我也是这样想的。
但是,如果一旦进入劳资纠纷,当原告用刷卡时间做为举证,证明他有加班时,怎样去举反证这个时间内是可以不用付加班费的呢? 呵呵~~~~所以要填写加班申请表啊。好解决的。 要学习劳动法的 回复 6楼 cowboykiki 的帖子
我以前也是这样想的,但听一个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员工就用这个刷卡举证,别公司赔了很多加班费,我个人也比较倾向认为加班应有一流程的。否则,公司的考勤等就无法控制了。
5点下班,7点刷卡并不能代表5点到7点之间就是一直在公司,更不能证明是在加班,现在加班也要职工举证,另外,单位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很重要 关键你要有加班制度,明确加班需要有审批流程,这个制度经过必要的程序通过后就有效了。这个时候考勤卡就不作为加班证据了,有必要的手续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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