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187 发表于 2011-3-31 16:43:46

医疗期问题讨论

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后来又听律师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个人有三个月的医疗期,比如是在1月1日-6月30日六个月内休,他从1月1日开始请假,到了3月25日回单位上班,上了几天班后,这个人从4月1日又开始请休医疗期,医疗期重新计算,从4月1日-10月30日。
规定的累积计算,律师将的是连续计算。请问各位实际操作过的童鞋们是怎么看待这两个不同问题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1 09:23:24

律师说的是错的。
如律师所说的话,我1年12个月,每3个月就请2个月零29天假,上1天班,气死你~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1-4-1 09:25 编辑

lin187 发表于 2011-4-1 13:09:16

我也是觉得蹊跷!

Mark.Yao 发表于 2011-4-1 14:33:52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针对这个内容,我觉得律师讲的有点问题。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既然叫累计计算,怎么又会变成连续计算呢?
个人同意四眼的意见!



罗小冀 发表于 2011-4-1 15:04:16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0369&page=1&from=space
安爸的这个帖子里有比较详细的解释,推荐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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