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8718 发表于 2011-4-1 00:36:28

因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引致的问题

   我公司为挂靠外地某公司的本地分公司,现由于该外地某公司(A)有其他问题,提出与我分公司终止挂靠关系。故目前已另找一家外地公司(B)重新挂靠。现想了解一下,我分公司已于目前在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准备到期(2008年二次签订),已满足可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公司拟打算向各员工,发出一份续签劳动合同征询书,并表明由于原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A)已变更,需与新甲方(B)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一下,公司需如何操作,才能更好地处理好与各员工续签新劳动合同的问题?
  有人提出建议,由各员工提出向原公司(A)辞职报告,再与新的公司(B)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自行选择固定/无固定)。不知这样操作,可否?另,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处理?谢谢!

风中的叶 发表于 2011-4-1 13:37:36

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1、不管与哪家企业签订挂靠关系,这一般不是员工关注的热点,他们大多会考虑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度,尤其是工龄的计算;因此,可以由公司起草一三方协议(A、B、贵公司)协议内容要体现承认员工的连续工龄计算,请所有员工签字确认就行了,不需要员工在A公司离职;
2、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与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两次(自08年计算起)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如果企业愿意从之前A公司满两次签订计算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也是可以的,毕竟这是有利于员工;
谢谢

julia8718 发表于 2011-4-2 09:37:30

谢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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