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zhaopin 发表于 2011-4-5 11:50:16

工作时间看杂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案例简介: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看杂志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事隔三个月,服装厂以周某工作不认真,上班看杂志,经教育无正确认识为由,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官撤销了用人单位的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即过失性辞退。所谓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些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关键是周某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服装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上班时间不准看书,如违反纪律,轻者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在工作时间看杂志,违反了服装厂的规章制度,服装厂领导就此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周某也写了书面检查。截止到服装厂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决定之时,周某未再发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周某的行为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服装厂因看一次杂志,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且解除的理由不足;同时也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即在保障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职工一个改过的机会,以促进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

Mark.Yao 发表于 2011-4-5 14:17:26

感谢分享案例。{:5_257:}

hxf731 发表于 2011-4-5 17:42:15

{:5_257:}{:5_257:}但是公司规章制度中可以写明,全年累计被违反规章制度几次(如五次等),便可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员工解决劳动关系

不能让某些员工认为犯小错无妨,老是隔三差五的出些问题,管理上也是很头疼的

s80s1b27 发表于 2011-4-5 18:59:35

要看单位有无规定,以及规定是否合理,若有一次就要辞退,明显不合理

s80s1b27 发表于 2011-4-5 19:01:12

要看单位有无规定,以及规定是否合理,若有一次就要辞退,明显不合理

夜的传说 发表于 2011-4-5 21:52:25

谢谢分享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6 11:12:22

这个案例跟固定还是无固定劳动合同没关系...
主要看公司有没有在这方面有相关约定,如果约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的,但如果没有约定,就不好了~~
另外,在案例中,用人单位已经就员工上班看杂志一事做出了一次处罚,在3个月后,员工没有重复犯的情况下,依同样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也不合理~~

s80s1b27 发表于 2011-4-7 15:13:46

过于严厉,缺乏合理性

gyh81109778 发表于 2011-4-7 16:46:1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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