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职工来说,工间休息1小时=午饭时间1小时吗?
单位有女职工怀孕满二十八周,想申请每天提早离开1小时,或晚来一小时。但是领导认为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我们单位已经提供了1小时午休时间,相当于已经提供了工间休息1小时,因此对员工的申请不予批准。
请问,工间休息1小时=午饭时间1小时吗?有何依据?
附: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主要看这个女职工的工作强度吧,通常对三期妇女会照顾些 第一,工间休息是不是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是否明确规定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中午休息时间一般是不记为工作时间的,除非你们公司有记入工作时间的规定,否则
中午休息时间不能等同于给予了孕妇相应的工间休息
其实孕妇怀孕到七个月以上工作已经没有多少了,这会公司也应该安排相关的人员接手她的工作了吧,否则如何应对员工休产假,故觉得公司没有必要做得过于苛刻 江苏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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