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dhl 发表于 2011-4-8 13:02:02

问题解答——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解答——劳动争议仲裁
一、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那些途径解决?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应在30日内结束。还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问: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有那些规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其申诉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制度。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看来,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六十天,超过这个期限,申诉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三、问: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有那些规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其申诉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制度。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看来,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六十天,超过这个期限,申诉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四、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

答:根据1993年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而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遇到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五、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怎么办?

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六、问:职工提交了申诉书后,怎么能够知道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其劳动争议?

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织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另外,1993年劳动部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诉书七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劳动争议。如果职工的申诉没有被受理,就会收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tracydhl 发表于 2011-4-8 13:09:27

是的,没时间改呢。里面的60日都改成1年了。

小小香儿 发表于 2011-4-8 13:45:30

感谢分享!

chenxb 发表于 2011-4-28 14:33:38

{:5_252:}呵呵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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