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公司能否证明员工是否收到续签通知。一般快递应该都有签收记录的。如果可以证明,公司可以否认员工曾于14号前来的事实。则是否前来的事实应由员工证明。
不过这样公司的行为会有点那个,影响形象,而且风险不小(如员工有证据)。
个人认为,只要公司现在愿意续,即使没续的事实被认定,二倍请求未必会支持。 即使员工可以证明收到通知后曾到公司续签,也无法说明最终无签订的责任在谁。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调度和业务这两个岗位的差异有多大?如果比较大,则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导致未能续签的责任在于单位。即使单位能证明已向职工发出续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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